目前關于利用網絡侵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手段單一,程序復雜,成本過高,對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將會助長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泛濫,破壞正常的學術研究和發展。因此,有必要對現行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修改,使網絡著作權能夠得到充分保護。
網絡環境中大量各類侵犯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的行為頻繁發生,給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新課題。但數字化技術使網絡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特征,網絡信息具有的不穩定性、可更改性和網絡作品開放性,使網絡作品在計算機上輕易就會受到他人侵權,這使得權利主體的認定和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困難重重。一方面,在網絡上,著作權人有的間接建立自己主頁來發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但除電子郵件外,其他均可虛擬。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權利人的真實身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另一方面,盡管提供內容的網絡服務商不因其客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但如果提供內容的網絡服務商輔助、引誘或者幫助侵權人實施侵權,就應與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增大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主體認定的難度系數。
不言而喻,網絡在為人們帶來各種便利的同時也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對法律提出的要求。一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網絡著作權的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和刑事保護,實現法律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在民事保護方面,盡快完善關于著作權的民事立法,特別是對著作權法的擴充和完善,明確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定位和權利范圍等問題;在行政立法上,應提高著作權立法的位階,使之能更好地適用于審判,并建立專門規范管理網絡傳輸行為的機構;在刑事保護方面,修改刑法在著作權犯罪方面與現行著作權法等新修訂法律法規的沖突之處,保證刑法能適應網絡信息時代對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要求。
另一方面,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律保護要根據信息網絡環境的特點和實際,準確把握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的侵權過錯認定,既要根據侵權事實明顯的過錯標準認定過錯,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更好地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對于網絡傳播越來越快 著作權侵權如何判定的問題。